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,“败诉方需要支付胜诉方所有合理的开支”(costs follow the events)一般是当事人认为理所当然的原则。然而,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,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,仍存在各种前提条件与相关要点。本文将会就诉讼仲裁中律师费的承担问题进行相关梳理,为当事方维护自身权益提供相关参考。
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承担的情形
在诉讼过程中,若当事方事先在相关合同中约定争议发生时,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,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,则对于胜诉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,原则上法院或仲裁院将予以支持。
因此,在日常交易过程中,事前约定具有重要意义。在交易合同中,建议当事方事先就维权费用(律师费)的承担进行约定。常见条款模板如下:
(1)“当一方违约时,守约方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(包括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、财产保全费、担保费、律师费、执行费、评估费、拍卖费、公告费、鉴定费、登记费等有关的一切费用),均由违约方承担。”
(2)“败诉方应向胜诉方承担因案件诉讼或仲裁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、仲裁费、律师费、保全费、保全担保费、鉴定费、公证费等实现权利的费用。”